可能导致赠与合同终止的情形是:
1.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赠与;
2.赠与人因受赠人严重侵害其合法利益而撤销赠与;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3.赠与人因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而撤销赠与。
法律快车提醒您,《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债权债务终止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合同一般是不享有任意撤销权。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权利)。
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权利)。
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权利)。
4.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5.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6.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