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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当事人之间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造成车辆名义所有人与实际所有人不一致的情况大量存在,此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应由谁承担?登记对抗效力是否仍然有效?保险公司在其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后,不足部分谁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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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买卖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发生交通事故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云南毅卓律师事务所安芳律师解答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作为机动车的所有人,应当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发生交通事故后,机动车原所有人已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无论机动车买卖双方、赠与和受赠双方是否办理了所有权转移登记,都应当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第二,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后,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根据物权法有关规定,机动车所有权的转移在交付时发生效力,未经登记,只是缺少公示而不产生社会公信力,在交易过程中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赠与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原机动车所有人已经不是真正的所有人,更不是机动车的占有人,他不具有机动车的实质所有权,丧失了对机动车运行支配的能力,不具有防范事故发生的控制力,赔偿义务应当由买受人、受赠人等对机动车运行有实质影响力和支配力的机动车的实际所有人、占有人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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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条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