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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中介纠纷及解决办法(二)_全球热资讯

2023-04-29 08:31:42 来源:法问网

房地产中介行业是房地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房地产中介贯穿在房地产业经济运行的全过程之中,为房地产业的生产、流通和消费提供了多元化的中介服务。房地产中介在我国既是一个年轻的行业,又是一个蓬勃发展的行业,已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和广阔的发展前景。它具有服务性、流动性和灵活性的特点,在房地产业中起着重要作用。近年来买房的人越来越多,同时租房的人也不少,因此人们与房屋中介产生的纠纷也愈来愈多,那么,常见的房屋中介纠纷有哪些,该如何处理呢?本次,律霸小编就和大家聊聊房屋中介纠纷及解决办法。

一、因中介提供信息不真实引起的纠纷


(资料图)

张某持伪造的预售合同通过中介公司与买方李某签订了买卖合同并收取了房款,此后张某被以诈骗罪判刑,于是李某起诉中介公司要求赔偿。法院最后认定中介公司未尽到审核义务并造成李某经济损失,因此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应的赔偿责任,判决中介公司承担李某30%的经济损失。

比如某人找人假扮产权人,并持产权人的身份证和产证通过中介出售房产,也安排了看房,中介通过一般的审核和调查不可能了解产权人系假扮(比如外表酷似产权人),那么中介就不用承担责任。近期法院在一起类似案件中判决中介公司败诉,笔者认为有待商榷。因为合同法第425条所规定居间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是“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故意提供虚假情况”,如果中介受到他人的欺骗而信以为真,并且凭其经验和能力都不能分辨,那中介就不是一种“故意”的心理状态,甚至也没有过失,在这种情况下,中介的审核义务已经完成,不应为他人的欺骗而赔偿。

二、因吃差价引起的纠纷

中介吃差价有很多做法,有“明吃”也有“暗吃”,常见的有三种:

第一种,卖方明确表示将房屋卖给中介,中介再卖给第三方。此时卖方与中介成立买卖合同关系,因此中介即使吃差价完全合法。细分下来,实际操作中有两种做法:

一是卖方与中介签订买卖合同但不办理过户手续,待中介找到买方后,再加价将合同转让给买方,由卖方与买方共同办理过户手续。

二是卖方与中介签订买卖合同后办理过户手续取得产证。中介找到买方后,再由中介和买方共同办理过户手续。

显而易见,前一种方式中介可获得的利润更多一些,不过,中介在采用此方法时一定要注意与卖方要在买卖合同中约定待中介找到适当的买方时,卖方应当同意与买方另行签订买卖合同,此时中介系将买卖合同整体转让给买方而获得差价,所以应当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取得债权人即卖方的同意。

第二种,卖方委托中介以不低于一定价格(如200万元)出售,而中介售价高于委托价(如210万元),则双方成立委托代理销售的关系,如果双方对溢价部分(即10万元)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则该溢价部分应当归卖方。但是,如果对溢价部分有约定,如约定溢价归中介所有,则根据意思自治的原则,溢价部分应当归中介。

第三种,在第二种情况下,如中介按最低委托价以委托人的名义与自己或与自己有密切联系的第三方签订买卖合同,再将房屋加价卖出获利的,则委托人可主张溢价部分。但在实务中法官对此的认定可能会有所不同,比如中介买入后并不立即卖出而是持有,或者按买入价作为合同成交价,这些都会影响到法官对案件的判断。

三、因签约过程不规范引起的纠纷

中介人员良莠不齐,一些中介业务员不按规范操作埋下许多纠纷的隐患。比如:签了合同后不给正本而只给复印件、私收中介费、找“托”抬价、故意隐瞒房屋的信息、引诱甚至欺骗客户交纳定金、将各方交纳的税费故意算错等等。

买卖双方既需要中介人员提供的服务,又不能轻易相信中介的承诺特别是口头承诺,对中介的话一定要冷静判断而不能全听全信,必要时最好上网核实或者向其它专业人员如律师咨询。

四、因混淆居间及代理行为引起的纠纷

中介从事居间服务,但也有一些时候中介只是一方的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行事,此时中介所实施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委托人承担,不能将中介实施的代理行为与居间行为混为一谈。

在一起案件中,买卖双方约定买方支付的定金及房款由中介转交卖方,此后由于双方发生纠纷,买方起诉中介要求中介退还已收的房款,最终法院认定由于双方均授权中介转交房款,中介也在事实上将房款转交给卖方,因此要求中介返还房款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故而驳回了买方的请求。

以上就是律霸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房屋中介纠纷及解决办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如果现实生活中您或您的家人朋友们遇到类似的问题,可以直接找所在地人民法院或公安机关,或者在第一时间找律霸网律师在线图文咨询或电话咨询。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也可以咨询律霸网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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