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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新资讯:调解劳动争议的程序

2023-05-19 08:07:05 来源:法问网

人和人吵架都是难免的,不是每件事都能事事如愿。在劳动方面也是经常发生的,当事人。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功并自愿选择调节,那调节的程序是什么呢?律霸小编为大家讲解一下相关的内容,仅供大家参考。相信会给大家带来帮助!

根据劳动法规定调解劳动争议的程规定如下:


(资料图片)

⑴申请与受理。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并自愿选择调解的,应及时申请。调解委员会接到调解申请后,应对调解申请书进行审查,看其是否符合受理条件和范围。经审查决定受理的,应征询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对方当事人愿意调解的,应将调解的地点、要求等以口头或书面形式通知双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不愿调解的,应作好记录,在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对不予受理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调解委员会应在接到《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四日内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对调解委员会无法决定是否受理的案件,由调解委员会主任决定是否受理。

⑵调查核实。调解委员会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及时指派调解员对争议事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调查应作笔录,并由调查人签名或盖章。调查工作一般包括:①、查清案件的基本事实:双方发生争议的原因、经过、焦点及有关的人和情况。②、掌握与争议问题有关的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分清双方当事人应承担的责任,拟定调解方案和调解意见。

⑶调解。较复杂的案件,由调解委员会主任主持召开有争议双方当事人参加的调解会议(发生争议的职工一方在三人以上,并有共同申诉理由的,应当推举代表参加调解活动。),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参加调解会议协助调解;简单的争议,可由调解委员会指定一至二名调解委员进行调解。通常情况下,调解会议的议程是:

①、会议记录员向会议主持人报告到会人员情况;

②、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接着,会议主持人宣布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会议纪律,当事人应持的态度;

③、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争议的陈述和意见,进一步核准事实;

④、调查人员公布核实的情况和调解意见,征求双方当事人的意见;

⑤、依据事实和法律及劳动合同的约定促使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协议。不管是否达成协议都要记录在案,当事人核对后签字。

⑷制作调解协议书或调解意见书。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协议书应写明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单位、法定代表人)、职务、争议事项、调解结果及其他应说明的事项,由调解委员会主任(简单争议由调解委员)以及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调解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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