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6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施行,明确了对强奸、猥亵未成年人犯罪“情节恶劣”等加重处罚的适用标准,规定“隔空猥亵”行为符合刑法相关规定的以强制猥亵罪或者猥亵儿童罪定罪处罚,充分体现了依法从严理念和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原则。检察机关在办案中严格适用新规,坚持以“零容忍”态度从严惩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不断提升未成年人权益保障水平。
依法精准打击侵害未成年人新类型犯罪
(资料图片)
全国人大代表、山东省临沂北城小学党总支书记 张淑琴
当前,“隔空猥亵”“网络诱骗”等新类型犯罪严重影响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两高”司法解释的出台及检察机关的精准打击非常及时、很有必要。预防不法分子利用网络等平台侵害未成年人,需要司法、教育、民政、共青团、妇联、关工委等有关单位齐抓共管、凝聚合力。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在依法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同时,应当通过法律宣传、督促监护人维权、民事支持起诉等工作,帮助未成年人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实现对未成年人权益的有效保护。
(整理:本报记者郭树合)
芜湖镜湖:“隔空猥亵”者被判猥亵儿童罪
本报讯(记者吴贻伙 通讯员吴荧)6月1日,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该区法院依法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当庭以猥亵儿童罪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一年。这也是安徽省适用《解释》宣判的首起案件。
今年2月13日,李某通过某网络交友软件认识了孙某,孙某以玩“真心话大冒险”游戏的方式获取了李某的年龄、照片等信息。在得知李某是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后,孙某产生了猥亵的意图。
在李某独自使用手机做作业时,孙某诱导李某拍摄并发送多张隐私部位照片。后来,孙某又多次尝试哄骗李某继续拍摄自己隐私部位照片,因得知李某的父母已报警而未果。为逃避处罚,孙某立即删除了聊天软件和聊天记录。2月20日,孙某被警方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孙某到案后,镜湖区检察院通过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了解到该案后,主动介入,引导公安机关侦查。根据检察机关的引导侦查意见,公安机关对孙某和李某使用的手机进行扣押,并通过电子数据勘验,从李某的手机中提取到孙某诱骗其发送的3张隐私部位照片。
镜湖区检察院认为,孙某明知李某是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仍以哄骗、诱骗的方式,让其拍摄隐私部位照片供自己观看,已涉嫌猥亵儿童罪,遂进一步引导公安机关就与性侵害犯罪有关的事实进行全面询问和讯问。4月18日,公安机关以涉嫌猥亵儿童罪将孙某移送镜湖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5月16日,镜湖区检察院就该案提起公诉。检察机关认为,孙某长期通过网络交友软件结识女性并“裸聊”,这些经历让他认为通过网络“隔空猥亵”不受时间、地域限制,更不易暴露身份,遂在与李某通过网络交友软件相识后,产生了猥亵意图。孙某明知李某是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仍诱骗其拍摄隐私部位供其观看,严重侵害了未成年被害人的人格尊严和心理健康,应当以猥亵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6月1日,镜湖区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适用《解释》,当庭以猥亵儿童罪对被告人孙某作出上述判决。一审宣判后,孙某当庭表示认罪服判,不上诉。
福建石狮:支持未成年被害人追索精神心理治疗康复费
本报讯(记者张仁平 通讯员陈志瑜 陈双美)未成年人遭到猥亵后,心理状态受到了严重影响,这一难题怎么解?6月1日,福建省石狮市法院对犯猥亵儿童罪的杨某判处刑罚,判令其赔偿并支付被害人心理治疗和康复所需费用。这起由石狮市检察院提起公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支持起诉案,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正式施行后,福建省检察机关办理的赔偿性侵案未成年被害人精神心理治疗康复费用的首例案件。
今年4月,被害女童小华(化名)在杨某住处遭到猥亵。遭受猥亵后,小华出现了睡眠质量差、人际敏感、抑郁、焦虑、敌对、偏执等症状,心理状态受到严重影响。案发后,检察官第一时间提前介入,联系医生上门为小华开展心理评估,发现小华存在轻度焦虑抑郁、心理状态明显异常的情况。医生建议对其进行心理咨询或治疗。
4月26日,石狮市检察院以涉嫌猥亵儿童罪对杨某作出批捕决定。承办检察官认为,杨某的行为除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外,对被害人因心理咨询或治疗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也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5月24日,该院以涉嫌猥亵儿童罪对杨某提起公诉,并经小华申请,对其提出的精神心理治疗康复费用赔偿诉求启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支持起诉程序。6月1日,石狮市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杨某认罪认罚,对判决无异议,当庭表示不上诉。
泉州市检察院未检部门负责人告诉记者,《解释》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后进行精神心理治疗和康复所需的相关费用,明确为可依法获得支持的对象,让检察机关在保护遭受性侵害未成年被害人权益方面有了更加明确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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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相关条款
第九条 胁迫、诱骗未成年人通过网络视频聊天或者发送视频、照片等方式,暴露身体隐私部位或者实施淫秽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的,以强制猥亵罪或者猥亵儿童罪定罪处罚。
胁迫、诱骗未成年人通过网络直播方式实施前款行为,同时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百六十五条的规定,构成强制猥亵罪、猥亵儿童罪、组织淫秽表演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四条 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等犯罪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根据鉴定意见、医疗诊断书等证明需要对未成年人进行精神心理治疗和康复,所需的相关费用,应当认定为前款规定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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