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未按照物业合同约定定期在小区内公示公共收益,也未定期向业委会报告收益情况,更未将小区内公共收益费用返还给小区业委会。近日,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作出判决,物业公司返还小区业委会小区内公共收益费用共计11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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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6月,阜阳某小区业委会(甲方)与某物业公司(乙方)签订《阜阳某小区物业服务合同》,合同期三年。合同约定:“小区广告位及其他公共部位经营收益由乙方经营管理,获得的收益单独列账,每季度末向甲方报告收益。每年底在小区内公示全年收益,所得收益70%纳入业主专项基金,由甲方经业主大会同意后,方可使用;30%用于补贴乙方物业服务费用。”
自合同签订后,物业公司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定期在小区内公示全年公共收益,也未向业委会定期报告收益,更没将小区内公共收益费用返还给小区业委会。无奈之下,小区业委会决定委托评估公司对公共收益进行评估。
经评估,截止到2022年2月28日,小区广告位及其他公共部分经营收益及资金占用利息为252.5万余元。按照合同约定,物业公司应按收取金额的70%的比例返还给阜阳某小区业委会176万余元。经阜阳某小区业委会催要,物业公司仅返还14.5万元,剩余160余万元多次催要未果。
2022年7月,小区业委会将物业公司告上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后,被告物业公司以鉴定评估结果系原告单方面委托,且2020年10月之前公共收益为业委会自愿放弃为由提起上诉。
阜阳中院审理后认为,涉案价格评估意见书虽系阜阳某小区业委会单方委托,但评估机构安徽益泽价格评估有限公司系具有相应资格与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意见依据充分,程序合法,可以作为定案参考。物业公司虽对该评估意见提出异议,但未提供足以反驳的证据,且在一、二审中均未申请重新评估,一审法院以上述价格评估意见书为参考作出判决,并无不当。
阜阳某小区业委会2021年11月21日向物业公司发送的《非机动车车棚建设付款督促函》中载明“针对2020年10月份之前的公共收益不再追回”,但放弃公共收益,显系有关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的重大事项,应经业主大会授权。阜阳某小区业委会举证的业主大会会议内容亦无弃公共收益的授权。阜阳某小区业委会对上述督促函的出具作出了相应解释,并一直主张该部分收益,而物业公司所举证据不能证明该事项已取得业主大会授权,故物业公司应按照涉案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返还2020年10月份之前的公共收益。
阜阳某小区业委会提出的物业公司应支付公共收益资金占用利息费用143万元,因涉案物业服务合同未对逾期返还公共收益的违约责任进行明确的约定,故阜阳某小区业委会主张资金占用利息没有依据。法院终审判决物业公司返还阜阳某小区业委会小区内公共收益费用113万余元、评估费2万余元。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该条款明确了业主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归属及分配原则,通过法律的形式对业主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归属进行明确。能够有效治理开发商或物业服务人利用小区业主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所得收入未用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的不规范行为,为业主因公共收益不当使用而利益受到损失时维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小物业,大民生。物业问题已经成为基层社会治理的难点。法院判决支持业委会对小区公共收益的诉求,让小区公共收益变为“明白账”,引导小区物业管理规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