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男方张某和女方李某与1999年登记结婚。在2008年到2018年十年内,李某共计四次打借条给张某借款8.3万元,理由为用于个人办事,现在张某与李某两人离婚,请求法院判令李某还款。
这时李某辩称,当时借钱是急着买药,迫不得已才向前夫张某打的借条,且这些钱都是我们结婚后一起挣的钱,是夫妻共同财产,不存在偿还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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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前夫张某所主张的借款均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仅向法庭提交了借条,并不能证明原被告之间实行了分别财产制以及该款项用于被告个人事务,且被告李某提交了借款用于看病的相应病历予以证明。综上依法认定,原被告之间并不存在借贷关系,故法院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商丘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律依据
1.《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3)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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