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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面转让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

2023-06-23 07:08:42 来源:法问网

门面转让合同法律规定有哪些

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但在现实中,如果协议书上只有印章,而没有责任人的签字,只要对方提出质疑,该协议无效。


(资料图)

哪些合同权利不能转让

合同权利的转让是指不改变合同权利的内容,由债权人将权利转让给第三人。债权人既可以将合同权利的全部转让,也可以将合同权利部分转让。合同权利全部转让的,原合同关系消灭,产生一个新的合同关系,受让人取代原债权人的地位,成为新的债权人。合同权利部分转让的,受让人做为第三人加入到原合同关系中,与原债权人共同享有债权。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权利

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权利,主要是指合同是基于特定当事人的身份关系订立的,合同权利转让给第三人,会使合同的内容发生变化,动摇的基础,违反了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使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当事人基于信任关系订立的、雇佣合同及等,都属于合同权利不得转让的合同。

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权利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以对权利的转让做出特别的约定,禁止债权人将权利转让给第三人。这种约定只要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同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那么对当事人就有法律的效力。债权人应当遵守该约定不得再将权利转让给他人,否则其行为构成违约。

但是,合同当事人的这种特别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的第三人。如果债权人不遵守约定,将权利转让给了第三人,使第三人在不知实情的情况下接受了转让的权利,该转让行为就有效,第三人成为新的债权人。转让行为造成债务人利益损害的,原债权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权利

我国一些法律中对某些权利的转让做出了禁止性规定。对于这些规定,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擅自转让法律禁止转让的权利。

合同转让的形式有哪些

合同义务只有在经原合同当事人双方同意的前提下才能转让;这实际上构成合同的变更。合同权利中的财产性权利原则上可以不经对方当事人同意而转让;它不仅包括实体性财产权,而且包括赔偿请求权和纯粹的诉权。但合同权利中的人身性权利非经对方当事人的同意不得转让。由此可见,广义的合同转让既包括债务主体的变更,也包括合同权利的转让。理论上认为,合同转让可以通过4种法律形式进行。

(一)债务主体变更。

债务主体变更是指根据原债务人请求,债权人同意由新债务人替代承担债务的协议。其法律效果在于解除原债务人的合同义务,而使其由新债务人承担。它实质上是在有关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以新合同代替旧合同的交易。但是构成债务主体的变更并不意味着债权人须以明示协议同意新旧债务人的替代。例如在合伙人变更的情况下,该合伙的债权人可以直接根据法律推定条款认可新合伙人承担退伙人的债务。

(二)当事人依成文法转让合同权利。

权利转让须遵循以下规则:

(1)转让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并且须由出让人签字;

(2)该转让必须是绝对的,而非仅授权他人追索债务;

(3)出让人须向其债务人、受托管理人或其他义务人发出书面通知,说明情况。

根据判例法解释,立法第136条规则中所称权利财产是指只能根据诉讼强制取得,而不能实际占有的财产;例如追偿权或合同所生的请求权。该规则中所称的绝对转让是指出让人全部权益的真实转让,而非部分权益的转让:否则不属于合同权利转让。根据判例规则,出让人转让其全部权利可以要求受让人提供担保,但不得附有其他条件。

门面转让合同法律规定有哪些?门面转让的时候如果发现有人没有遵循法律规定,做了违反法律的行为可以收集证据通过法律追究对方的责任。对于面转让合同法律规定内容还需要进一步了解的时候,可以来律霸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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