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程序是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的,是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一种独立的第一审诉讼程序。
简易程序只适用于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其中,“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证据,无需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判断事实,分清是非;“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以及诉讼标的争执无原则分歧。这是构成简单民事案件的三个必须具备的概括条件,缺少其中任何一个条件,都不能作为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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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
(一)结婚时间短,财产争议不大的离婚案件,或者当事人婚前就患有法律规定不准结婚的疾病的离婚案件;
(二)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只是给付时间和金额上有争议的追索赡养费、扶养费和抚育费案件;
(三)确认或变更收养、扶养关系,双方争议不大的案件;
(四)借贷关系明确,证据充分和金额不大的债务案件;
(五)遗产和继承人范围明确,讼争遗产金额不大的继承案件;
(六)事实清楚,责任明确,赔偿金额不大的赔偿案件;
(七)事实清楚,情节简单,是非分明,争议焦点明确,讼争金额不大的其他案件。
二、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4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二)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把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四)执法人员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三、民事简易程序审理期限是: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如果有法定事由,可以申请延长审理期限。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第三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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