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买受人能否拒绝履行受领义务?
买受人不能拒绝履行受领义务。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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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合同的价格支付价款;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如果合同双方订立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如实履行自己的义务。出卖人如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即提供产品与约定相符,不存在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情形,也不存在超量履行的情形,买受方具有受领标的物的义务,不得拒不受领。
买受人 又称买方。买卖合同中约定支付价金的人。
二、出卖人违约怎么承担责任?
1、继续实际履行合同。因买卖合同标的的权利瑕疵致使买受人取得的标的被第三人依法取得后,买受人可以要求出卖人重新提供出卖物,因此而引起的合同履行期限延误的,出卖人应当依照合同及法律的规定承担迟延履行合同的责任。
2、解除合同。当出卖人实际不能履行或者买受人认为没有必要履行合同时,买受人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承担合同不能履行的责任。
3、赔偿损失。如果因第三人主张权利给买受人造成损失时,出卖人应当赔偿。
4、支付违约金。需要指出的是,此处所指违约金仅限于有关权利瑕疵的违约金,如果买卖合同中没有关于权利瑕疵的违约金的约定,买受人则不能主张。
三、买方有哪些义务?
1、支付价款。
价款是买受人获取标的物的所有权的对价。依合同的约定向出卖人支付价款,是买受人的主要义务。买受人须按合同约定的数额、时间、地点支付价款,并不得违反法律以及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合同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依法律规定、参照交易惯例确定。
2、受领标的物。
对于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及其有关权利和凭证,买受人有及时受领义务。
3、对标的物检查通知的义务。
买受人受领标的物后,应当在当事人约定或法定期限内,依通常程序尽快检查标的物。若发现应由出卖人负担保责任的瑕疵时,应妥善保管标的物并将其瑕疵立即通知出卖人。
由此可见,除了因为一些不可抗拒的特殊情况,使得买受人无法履行受领义务的情况下,不存在着标的物质量不合格或者超量履行的这种情况,买受人无缘无故的就拒绝履行受理义务的这种行为已经构成了合同违约。我们在一段合作关系当中,应该要承担的一些义务,若非特殊情况都不能拒绝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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