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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观察:出借人以非自有资金出借的认定合同是否有效?

2023-07-05 06:29:50 来源:互联网


(资料图)

随着超前消费理念的热潮,信用卡、花呗逐渐成为我们日常消费支出必不可少的一种方式,在这种先借后付便利的同时,传统的民间借贷与之融合产生了一种新的衍生形态,即通过套取金融贷款再进行转贷。那么以此种方式将非自有资金出借,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以及法律后果如何?看下面这一则案例。

李某三次向王某借款125464元,并出具了三张借条,其中有两笔金额的资金来源为银行信贷资金出借。李某在上述三张借条中借款人姓名处签名按手印。王某以上述借条为证,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偿还欠款125464元及利息。法院会支持吗?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该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以及借款人李某是否应当偿还该借款并支付借款期间的资金占用利息。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应为自有资金。庭审过程中王某自认金额为19520元和60261元的两张借条的资金来源为银行信贷资金出借,《最高人民法院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有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因此双方之间属于无效民间借贷合同,故李某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李某应返还王某45683元。息,因涉案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且出借资金并非出借人自有资金,故对王某主张的利息,依法不予支持。

由此看出,以不正当方式获取的非自有资金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那么,还有哪些情形下的民间借贷纠纷也是无效的呢?

2021 年 1 月1 日新修正的《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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