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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类别:未成年人检察
咨询内容:《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试行)》第86条成年犯罪嫌疑人不起诉封存的规定,是否包括绝对不起诉和存疑不起诉的情形?有观点认为,针对因“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而不起诉的,不需要封存;因刑事诉讼法第16条第2项至第6项绝对不起诉的以及存疑不起诉的,均需要做犯罪记录封存。因为只有“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这种情况被认定为不是犯罪行为,其余情形及存疑不起诉的情形均被认定为犯罪行为,并且该行为系犯罪嫌疑人所为或者可能是其所为,而犯罪记录封存是针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的封存,故根据《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试行)》第86条成年犯罪嫌疑人不起诉封存的规定,不包括刑事诉讼法第16条第1项的情形。(咨询人:河南省焦作市博爱县人民检察院 曹金虎)
答疑人刘雁平(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第一,从规定内容上看,《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48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应当对相关记录予以封存。除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进行查询外,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封存的具体程序参照本规则第483条至第485条的规定。根据上述规定,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应当对相关记录予以封存。《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的《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和最高检出台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试行)》规定对不起诉记录予以封存,但没有对不起诉情况进行区分,因此,应当理解为适用于所有不起诉情形,包括绝对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和存疑不起诉。
第二,从封存必要性上看,对于不起诉记录,检察机关在决定封存的同时,还要通知公安机关进行封存。作出不起诉决定后,虽然法律后果是无罪的,但公安机关还有侦查阶段进行立案、采取强制措施等相关信息记录,根据刑诉法规定,这些记录也要进行封存。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情形,虽然不认为是犯罪行为,但同样需要对立案、采取强制措施等信息记录予以封存。因此,对于作出不起诉的情形,都有封存相关记录的必要,都应当适用封存的规定,不应区分情况。
第三,从告知义务上看,犯罪记录封存决定机关在作出案件处理决定时,应当同时向案件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释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并告知其相关权利义务。
第四,从出具手续上看,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本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向司法机关申请为其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的,受理单位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出具无犯罪记录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