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会承担的风险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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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借款用途的风险。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从事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
2.债务人的身份风险。出借人要注意借款人的身份,并要求借款人出具借条,以免受骗上当。
3.借款利息的风险。利息风险包括没有约定利息、约定的利息超过有关规定、约定的利息不符合法律规定等、约定利息要合法。借贷关系的成立,出借人的初衷是为了赚取一定的利息收入,但是利率的约定也是受到国家相关法律的调整。
4.借款履行的风险。借款是否履行,不仅要看借据,更要看付款凭证,因此,在发生借贷关系的过程中,最好通过银行交付,不要用现金进行交付。
5.诉讼时效的风险。
起诉民间借贷需要的材料有:
1.起诉状起诉状。
2.主要证据材料,并按被告的人数提供副本(复印件)。包括下列证据:证明原告诉权的证据;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起诉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证据;证明原告所诉事实、理由存在的证据;其他可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证据。
3.原、被告的身份证明:
(1)原告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必要时提供原告的户籍证明;被告为个人的,提供其户籍证明或暂住证明。
(2)原告为单位的,提供其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被告为单位的,提供其工商登记证明。
(3)如委托律师诉讼的,则另须提交授权明确的授权委托书及律师事务所接收委托的证明、函件和律师证复印件。
法律快车提醒您,民间借贷法院宣判以后还能协商。执行过程中可以执行和解的,在实践中也很常见。
《民事诉讼法》230条之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判决生效后,双方另行签署和解协议,实际上是对法院判决书所确定的债权债务重新确定了履行方式,这个和解协议有法律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