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法解散有以下5种情形: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公司的,可以由董事会制订公司解散公司的方案,由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作出公司解散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解散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分解为两个以上公司,本公司解散,并设立两个以上新的公司;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吊销营业执照,是指剥夺公司已经取得的营业执照,使其丧失继续从事生产或者经营的资格。责令关闭,是指公司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被行政机关做出了停止生产或者经营的处罚决定。公司被撤销,是指由行政机关撤销有瑕疵的公司登记;
5.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提起公司解散之诉。
二、找法网提醒您,公司解散的清算程序主要是:
1.成立清算组;
2.整理公司财产及债权债务;
3.设立清算账户;
4.处理与清算相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收取公司债权;
5.参与公司的诉讼活动;
6.处理公司财产;
7.制定清算方案;
8.确认并实施清算方案;
9.提交清算报告后办理注销登记。
三、公司解散清算后应当注销,不得继续经营。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