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浮动抵押担保制度增强了对物的有效利用,为中小企业和农业生产经营者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的融资难问题提供了又一种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法,不仅丰富完善了担保方式,也为相关群体融资担保提供法律上的支持,对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有重大意义。那么在我国动产浮动抵押是什么意思,有什么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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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动产浮动抵押是什么意思,有什么特征?
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李那律师解答:
动产浮动抵押的概念: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对于动产浮动抵押,强制性登记,但仅为抵押权的对抗要件,即动产抵押的生效采意思主义。即,动产浮动抵押的抵押权生效要件为合同生效(形成合意),若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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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李那律师解析:
浮动抵押的基本特征:
(一)抵押标的物为实现抵押权时抵押人的全部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动产;
(二)抵押标的物“不特定”。设定浮动抵押,不必就各项抵押财产进行公示,也无须制作财产目录清单,甚至无须确定抵押财产的范围,仅须在浮动抵押合同中明示将“现在所有的和将来所有的全部财产”设定抵押的意旨,并在企业法人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即可,一直到抵押权执行之时,抵押标的物始终处于“不特定”状态;
(三)鉴于浮动抵押权的标的物处于“不特定”状态,浮动抵押权的实行不能采用普通抵押权的实行方法,而应由浮动抵押权人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发布查封抵押人总财产的公告,同时指定财产管理人负责管理抵押人总财产,并适用公司破产程序或清产还债的程序;
(四)鉴于浮动抵押的标的物为抵押人的全部财产,浮动抵押权的实行无论适用公司破产程序或者清产还债程序,其结果都必然导致抵押人公司法人资格的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