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权的定义: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设立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解决离婚后暂无居所的夫或妻一方、老年人、以保姆为代表的一类群体的居住问题,罗马法意义上的居住权脱胎于婚姻家庭领域并作为人役权的一部分,主要发挥着养老和救助的功能,其具有人身性、救助性、不可流转性和期限性等特点。
法妞网友咨询:
【资料图】
房屋产权发生移转,是否影响居住权行使?
窦欣欣律师解答:
居住权人往往是基于血亲、姻亲或合意而取得居住权,从其法律特性而言,居住权又往往具有稳定性、无偿性和不可转让性。合法成立的居住权能制约不动产物权的自由处分,居住权也是人的最基本的生存权,社会和法律应予以尊重和保障。
民法典物权编专门规定了“居住权”,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并经登记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满足其稳定生活居住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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窦欣欣律师补充:
通常,房屋居住权依附于房屋标的物的存在而存在,并伴随着标的物的灭失而丧失,也就是说,房屋转让权与居住权是可以分离的,或者说,居住权不因房屋所有权发生移转而丧失,房屋所有权人必须充分尊重和保障居住权人的居住权。从法律层面说,房屋所有权人在转让房产时,应事先取得居住权人的同意后方可自由行使处分权,也就是说,合法成立的居住权能有效制约同一标的物上的物权的自由处分,否则,构成民法上的侵权。
窦欣欣律师结语:
居住权人一旦取得居住权,就意味着其对房屋享有了占有权和使用权。这是居住权人最重要、最基本的权利。但同时居住权人又要承担相应的义务:
1、居住权人应当合理使用住房,并承担居住房屋的日常费用。居住权人占有、使用住房以及其他附着物,可以不支付使用费,不承担重大维修费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居住权人有权对房屋进行必要的改良和修缮,但不得对房屋作重大的结构性的改变。
3、居住权人应当合理使用住房,不得转让、继承,一般情况下也不允许出租,同时居住权人还要承担居住房屋的日常维护费用,合理保管房屋,不得从事任何有损于房屋的行为。
一般认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居住权消灭:居住权人放弃居住权的;约定的居住期限届满的;约定的居住权解除条件成就的;因不可抗力致使住房灭失的;居住权人死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