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金钱债务纠纷中,很多债务人自持“我就只有这一套房子,是我的生活必需保障,谁也没有权利动我的房子”这样的观点。那么只有一套房产法院是否会强制执行,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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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一套房产法院是否会强制执行,怎么规定的?
北京市求实律师事务所邢立峰律师解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七条规定:
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被执行人享有其他固定的租赁房屋;被执行人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名下有其他房产;
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面积过大;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价格过高,均可视为超过生活所必需,此类情况下被执行人唯一一套也可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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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求实律师事务所邢立峰律师解析:
被执行人不能利用法律对他生存权的保障来逃避执行。通过充分调研发现,很多案件中,被执行人本来有几套房子,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者仲裁机构的裁决一做出来,被执行人意识到自己马上要输官司了,就赶快卖房,把自己名下的房屋全部转让、转移,有的转移到自己子女或者自己父母名下,等人民法院执行的时候,被执行人称自己只有一套房子,不能执行。
司法实践中,是否属于“生活必需唯一住房”是能否进行强制执行的先决条件。而大家多数把关键点放在了是否是“唯一住房”上,而忽略了是否属于“生活必需”的要求。被执行人虽然只有一套住房,但是他的房子面积比较大,已经超过了当地人均保障房的面积;或是他的房子处于本地繁华地段,一套房抵郊区的几套房。而此时被执行人所拥有的“唯一住房”因其具有的大面积或者高价值,已经超过了“生活必需”的范围,为了保障债权人的权益,对于这种超过“生活必需”标准的唯一住房,也是可以进行强制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