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对保险人承担给付责任有重要的影响,一般谈及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都会涉及交通事故认定书。在案件处理中,交通事故认定书起到重要证明作用,但如果因客观原因,出现如未能保护事故现场,无其他目击者,且无监控录像等情况,导致交警部门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中未能作出事故责任的认定。那么,交警未出具责任认定书的,法院如何认定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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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未出具责任认定书的,法院如何认定民事责任?
福建正成功律师事务所洪云腾律师解答: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人民法院确定事故发生的事实、原因并认定事故责任的重要证据。对于交警部门认为事实不清,双方的过错无法判明,也无法确定事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现场勘验笔录等交通事故案件的全部相关证据,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综合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以及各方当事人有无过错进行判断并作出认定,以确定各方当事人的民事责任。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只是书证的一种,虽然对于法官的心证影响比较大,但不能否认其证据的性质,因此法官可以对其进行认定或否定。在交管部门无法认定事故责任时,法官应当根据当事人在事故发生的过程中危险发生的回避能力大小,注意义务的程度高低等情况,判断各方的责任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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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云腾律师解析:
在法官认定责任时,应遵循“优者危险负担”原则。所谓“优者危险负担”原则,是基于公平原则对交通事故中弱势一方的保护,是指在受害人有过失的情况下,考虑到双方对道路交通注意义务的轻重,按机动车危险性的大小以及危险回避能力的优劣,分配交通事故的损害后果。
“优者危险负担”原则是指在受害人有过失的情况下,考虑到双方对道路交通注意义务的轻重,按机动车危险性的大小以及危险回避能力的优劣,分配交通事故的损害后果。适用前提是交通事故事实不清、责任不明。适用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是过失相抵原则在各类交通事故中的具体运用。
至于具体认定标准,一是根据注意义务的内容和注意标准来决定过错轻重;二是根据行为危险性大小和危险回避能力的优劣决定过错轻重;三是造成险情方的违法行为一般应认定为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直接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