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中,导致夫妻离婚的原因总是千奇百怪的,有的是以为感情不和,有的则是因为一方有了婚外情,但实践中有的人却是因为女方私自堕胎而导致的离婚,那么,女方擅自打胎会构成离婚理由吗?
网友咨询:
女方擅自打胎会构成离婚理由吗?
【资料图】
刘福胜律师解答:
一般不构成,女方以擅自打胎为由提出离婚请求,人民法院一般判决不予离婚。但是,如果妻子多次擅自打胎拒绝生育的,或者丈夫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准予离婚。 女方未经男方同意,擅自打胎,在法律上并无不妥。
首先,法律规定:男女双方都有生育权
根据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同时也享有生育的权利。
也就是说,男性同样享有生育权!
生育权既包括生育的权利也包括不生育的自由,也就是说生育权也包括“不生育”的权利,男女任何一方都可以决定生育或者不生育,对方无权干涉!
其次,法律明确规定:女方可以自主决定终止妊娠
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妇女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也就是说女方有权利在怀孕期间决定不生育即终止妊娠。
刘福胜律师补充:
女方以擅自打胎为由提出离婚请求,人民法院一般判决不予离婚。但是,如果妻子多次擅自打胎拒绝生育的,或者丈夫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准予离婚。
女方未经男方同意,擅自打胎,在法律上并无不妥。但是,生育是两个人的事,夫妻一方擅自作主都可能损害对方的生育权。对于生育权的纠纷,还是应以夫妻沟通为主,不应以法律手段来解决,因为法律无法强制让一方的生育权实现。如果必须通过法律手段解决,那么只能成为离婚的理由。
司法实践中对此类案件的处理,主要以调解为主,女方擅自打胎虽然侵犯了丈夫的生育权,但是并不会导致丈夫生育权不能实现,夫妻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夫妻关系并没有完全破裂。因此,对于此类离婚请求,人民法院一般判决不予离婚。但是,如果妻子多次擅自打胎拒绝生育的,或者丈夫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