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新冠肺炎疫情席卷全国以来,政府和有关部门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控制疫情扩散,采取了包括停工、停业、停课等在内的众多防控措施,对大量民商事合同的履行造成了不同程度的阻碍和影响。新冠肺炎是与非典一样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那么,新冠肺炎疫情能否作为不可抗力,被认定为合同的免责事由?
所谓不可抗力,是指合同订立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自然灾害、如台风、地震、洪水、冰雹;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三方面。其构成要件包含:(1)障碍为当事人所不能控制;(2)障碍为当事人在合同订立时无法合理地预见;(3)障碍及影响为当事人所不能合理地避免和克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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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研究室主任臧铁伟在回答记者提问时指出:当前我国发生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这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为了保护公众健康,政府也采取了相应疫情防控措施。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
但是从法律的角度来看,依然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疫情对贸易合同影响程度是否已经达到“不可避免”和“不可克服”的程度,如果已经构成,也可以根据不可抗力原则要求免责或者变更合同。
当事人以新冠肺炎属于“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免责时,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合同签订的时间应在新冠肺炎大规模爆发之前
合同签订在疫情大规模爆发之前,才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如果当事人在新冠肺炎大规模爆发之后签订合同,则不属于“不能预见”。
例如:疫情期间多地政府发通知要求延迟复工,并实施了交通管制、封闭管理等防控措施。如某装修队在此时签订一份装修承揽合同,实际履行时发现因工人无法到岗而无法按时完工,则其不能以“不可抗力”主张免责。
二、免责程度以合同履行受疫情影响程度而定
不可抗力对合同履行的影响可分为完全不能履行、部分不能履行、迟延履行,程度依次降低。假设新冠肺炎疫情对合同的履行影响较小,比如仅达到“部分不能履行”时,则当事人仅可主张部分免责,而不可主张完全免责。
需要注意的是,面对同样的新冠肺炎疫情,不同类型的合同所受到的影响可能完全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