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广西南宁的张旺夫妇结婚第七年,人们常说婚姻七年之痒,他们还是没有渡过这道难关。妻子王文娟找到法妞询问夫妻离婚分割财产需要注意些什么?
为此浙江贞信律师事务所的叶伟华律师做出了解答:
分割财产是离婚必不可少的一步,很多人肯定会有疑惑:这些财产哪些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能分割、哪些又是夫妻共同财产必须要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得到的财产都算是夫妻共同财产吗?不是!也有些婚后所得的财产,只能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能分割!
【资料图】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第十八条(夫妻个人财产的认定)的规定。
夫妻间的财产怎样分割,首先要以书面的约定为准。无法按照约定的情况下,才按法律规定的财产归属分割财产。
需要注意的是,夫妻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归属要具有具有法律效力,必须是书面约定。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如果没有书面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
其实还有很多特殊情况下的其它财产可以算个人财产,比如以上个人的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孳息和自然增值,也是属于个人财产。
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
1、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
2、由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事先有约定此不动产仅为夫妻一方的的个人财产。(没有约定的按照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夫妻共同购买或共同还贷的不动产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不能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购买该房屋时的另一方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2、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也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同时产权登记一方要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离婚分割财产时,对于夫妻现有的财产哪些属于共同财产、哪些属于一方个人财产以及财产的状态,是否都清楚呢?如果都清楚了,是否在离婚官司中就赢定了呢?
并不是,在官司中有证据才能认定事实。所以还有最重要的事是要调查、取证。
吴伟华律师补充:有关离婚案件的特别规定
1、有关军婚的规定
(1)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2)如果是现役军人一方向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或者双方都是现役军人的离婚纠纷,则应按一般规定处理。
2、不予受理的情况
(1)判决驳回离婚诉讼请求和调解和好以及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2)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吴伟华律师补充: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
2、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